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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校科教〔2008〕9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规范我校在籍本科生选派出国留学与交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与选拔 第二条 根据学校与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所签合作协议,确定在籍本科生留学项目和短期交流项目。留学项目旨在增强学生跨文化的交流、竞争和合作能力。短期交流项目旨在扩展学生的国际视野。 第三条 留学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无任何行政处分; 2.至少在我校学习满一年; 3.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必修课平均绩点至少达到3.0,必修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国家外语四级; 4.身体健康,自理能力较强,能够完成国外的课程学习; 5.已交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6.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 短期交流的本科生须符合短期交流项目中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选派程序 1.根据留学项目中的具体类别及名额、专业要求,相关选派信息由国际合作处(或学院)向学生公布;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相关表格,学院按通知要求进行初步选拔。 2.学院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表现以及留学项目的要求,确定初选名单。 3.教务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考核,确定选拔名单;国际合作处(或学院)与国外高校根据教务处审核后的学生名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校领导审批。 4.选派学生名单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处(或学院)指导学生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并书面告知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选派学生名单和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5.短期交流项目由学院负责组织承办,直接报国际合作处、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为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 第六条 派出留学学生的学籍、学分和学位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处与教务处分工负责。国际合作处负责派出留学学生在国外高校的学籍监管和学分认定,教务处根据国际合作处对派出留学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认定,颁发相应的河海大学证书。 1.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生与其他本科生一样具有连续六年的学籍。派出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再保留学籍: (1)未经我校和国外高校共同同意,擅自调整专业、或转学者; (2)擅自延长留学期限,或超过我校本科生学习年限; (3)留学期间被国外高校除名; (4)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个人言行不当,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2.因拒签或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出国的学生可申请回我校原专业继续学习。 3.除上述不再保留学籍情况外,因故中途回国的学生,本人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我校审核同意后,可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七条 课程学习与学分认定 1.学生在留学期间应严格按规定的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对方学校承认学生在我校学习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我校承认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所取得的课程学分。 3.国际合作处负责联系国外高校,并对学生的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存档。 第八条 学历与学位 1.双方高校是否颁发学历与学位,根据双方所签的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确定。 2.留学结束前半年,学生需向国际合作处提交毕业申请,经国际合作处初步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教务处为其准备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并告之就业部门为其准备派遣数据。 3.留学结束时,国际合作处负责认定学生在国外高校的专业学习情况和取得学分情况,以及审核学生取得国外高校的文凭或学位。 4.教务处依据国际合作处对学生的学业认定,给予学生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进行学历电子证书注册。 第九条 短期交流项目一般安排在假期,如确需安排在学期中,学生须按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请假与消假手续,学院协调做好学生在我校有关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四、学生管理 第十条 留学学生在国外高校学习、生活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监管,相关学院配合。 1.学生出国后,应与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取得联系,接受使馆教育处的管理。 2.留学期间,国际合作处负责对学生提供所需的指导和帮助;学生也应定期与国际合作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情况。 3.学生必须规范个人言行,遵守所在国和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遇紧急情况可与国际合作处和我驻外使馆教育处联系。 4.学生在学习期间,未经同意不得改变留学身份,不得随意延长留学期限。 5.学生应在完成我校和国外高校学业后,在20个工作日内本人或委托他人来我校办理毕业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短期交流学生应接受我校和国外高校的管理,并遵守具体项目的规定。 五、费用说明 第十二条 留学、交流项目收费标准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并须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收费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管理。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派出到港、澳、台地区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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