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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严恺教育科技基金”的作用,激励广大师生和科技人员严谨治学、开拓进取、崇尚科学、奋发成才,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 项 第二条 “严恺奖学金”,奖励河海大学全日制在读优秀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海洋工程专项奖学金”,奖励河海大学港口、航道及海岸、海洋工程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在读优秀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严恺教育奖”,奖励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河海大学教育工作者。 第五条 “严恺科技奖”,奖励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河海大学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严恺工程技术奖”,奖励“严恺教育科技基金”捐助单位、河海大学合作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取得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所设各奖项不可重复获得,当年度所设奖项不可兼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作为“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工作的管理和审定机构。 第九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聘任,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设立、调整奖项; 2、制定、修订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3、审议年度评奖工作计划; 4、审定奖项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挂靠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当年度的奖金额度指标,发布“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年度评奖的通知,公布年度评奖奖项、评奖条件、获奖名额、奖金额度及评奖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推荐,填写申报表。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组织初评。 第十五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公示三天。 第十六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
“严恺奖学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素质,根据《“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励办法》,设立“严恺奖学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恺奖学金”是河海大学表彰优秀学生的最高奖项,其实施范围为:河海大学全日制在读优秀研究生;河海大学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 “严恺奖学金”设一、二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严恺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现学历阶段未受过行政处分; 2、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基本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在各类统考、竞赛中成绩优良; 3、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研究生必须在专业理论方面有扎实的基础,在科研方面有较高水平或突出成果; 4、硕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可允许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 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可允许1篇本 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5、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凡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优先推荐。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每学年,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各学院(系)组织对申报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初评,初评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人民币1500元。本科学生,一等奖3名,二等奖20名;研究生,一等奖2-3名,二等奖6-8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学生由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 “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海洋工程专项奖学金”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河海大学港口、航道及海岸、海洋工程学科、专业的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素质,根据《“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励办法》,设立“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海洋工程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严恺专项奖学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恺专项奖学金”实施范围为:河海大学港口、航道及海岸、海洋工程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在读优秀研究生、三年级以上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 “严恺专项奖学金”设一、二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严恺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本学历阶段未受过行政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本科生在评选学年内,所学课程学分绩点在4.0以上; 3、硕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 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可允许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4、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凡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优先推荐,并可适当降低成绩要求。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每学年,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交通学院海洋学院组织学生填写“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交通学院海洋学院组织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1500元,二等奖人民币800元。一等奖1-3名,二等奖5-8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者由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
“严恺教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贡献突出的河海大学教育工作者,根据《“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励办法》,设立“严恺教育奖”,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恺教育奖”是河海大学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最高奖项,其实施范围为:在河海大学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育管理干部和职工。 第三条 “严恺教育奖”设一、二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严恺教育奖”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并取得突出成绩。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相当的荣誉称号; (2)致力于教书育人,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成绩显著,并取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3)国家层面的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基础研究项目、人文社科项目或科技攻关项目、重大专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获得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4)在学校管理岗位上积极为教学、科研服务,业绩突出,并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个人及所在单位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校级奖励认定见河海校人[2005]33号); (5)对学校事业发展贡献突出,并经严恺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名。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申请者填写“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各学院(系)、部门组织评议、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送人事处。 第七条 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税前),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税前)。一等奖1名,二等奖1-3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者由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
“严恺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河海大学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的科技创新工作,根据《“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励办法》,设立“严恺科技奖”,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恺科技奖”是河海大学最高科技奖,其实施范围为:河海大学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严恺科技奖”设一、二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严恺科技奖”的人员,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心科技教育事业,认真遵守“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研道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致力于科研团队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 3、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获奖证书); (2)国家层面的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基础研究项目、人文社科项目或科技攻关项目、重大专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3)在高水平科学论著出版、学术论文发表方面成绩显著,并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4)在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全身心投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负责人; (5)在成果转化、技术开发、取得专利方面成绩显著,为学校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开拓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不断扩大该方向研究规模,研究水平居全国同行业前列,为我校赢得良好科研声誉。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申请者填写“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各单位组织评议、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税前),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税前)。一等奖1名,二等奖1-3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者由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
“严恺工程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严恺教育科技基金”捐助单位、河海大学合作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根据《“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励办法》,设立“严恺工程技术奖”,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恺工程技术奖”的实施范围为:“严恺教育科技基金”的捐助单位、河海大学合作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中,为发展我国水利、水电工程与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管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严恺工程技术奖”每奖项设一、二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严恺工程技术奖”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2、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或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事业,并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管理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3、同时具备下列部分条件(一等奖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三项,二等奖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两项): (1)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2)在工程建设中,善于科学管理,为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建设中,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4)在支持教育事业,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与河海大学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工程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者优先。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申请者填写“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申请者所在单位组织评议、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获奖名额及奖金额。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税前),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税前)。一等奖1名,二等奖2-4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者由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
“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徐芝纶教育基金”的作用,奖励优秀教师、优秀学生,资助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 项 第二条 “徐芝纶教学奖”,奖励热爱教育事业,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河海大学教师。 第三条 “徐芝纶教材奖”,奖励第一作者为河海大学教职工及署名为河海大学的优秀教材。 第四条 “徐芝纶力学奖”,奖励在力学教学教改、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力学界人士。 第五条 “徐芝纶力学奖学金”,奖励力学类课程学习成绩突出或者在力学领域科研成绩突出的全日制在读优秀研究生、本科生。 第六条 “徐芝纶力学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力学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在读优秀研究生、本科生。 第七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所设奖项均不可重复获得,当年度所设奖项不可兼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作为“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工作的管理和审定机构。 第九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聘任,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设立、调整奖项; 2、制定、修订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3、审议年度评奖工作计划; 4、审定奖项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挂靠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当年度的奖金额度指标,发布“徐芝纶教育基金”年度评奖的通知,公布年度评奖奖项、评奖条件、获奖名额、奖金额度及评奖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推荐,填写申报表。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组织初评。 第十五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公示三天。 第十六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
“徐芝纶教学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勤勉治教,为人师表,积极为教育事业作贡献,根据《“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励办法》,设立“徐芝纶教学奖”,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徐芝纶教学奖”实施范围为:在河海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侧重于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徐芝纶教学奖”设一、二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徐芝纶教学奖”一等奖为“河海大学教学名师奖”。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徐芝纶教学奖”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 2、具备下列条件1-2项中的一项或3-7项中的两项: (1)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工作者称号,或者相当的荣誉称号;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者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3)省、部级以上优秀课程建设的主要参加人员; (4)省、部级以上各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的主要指导教师,或者省级以上统考成绩获全省前三名的主要指导教师; (5)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有创新精神,并取得优异成绩,教改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6)承担教授职务,能积极主动承担本科生基础课教学任务。近5年来,直接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其中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工作总量的60%以上); (7)荣获“河海大学优秀主讲教师”称号; (8)教学成果突出,经徐芝纶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申请者填写“徐芝纶教育基金”推荐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各学院(系)组织评议、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八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徐芝纶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税前),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税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者由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
“徐芝纶教材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培养高质量人才,根据《“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励办法》,设立“徐芝纶教材奖”,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徐芝纶教材奖”实施范围为:第一作者为河海大学教职工的优秀教材(署名为河海大学)。 第三条 “徐芝纶教材奖”设一、二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徐芝纶教材奖”的教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 2、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教材; 3、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 4、被兄弟院校广泛采用的教材; 5、得到院士或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申请者填写“徐芝纶教育基金”教材奖推荐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各院(系)组织评议、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教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八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徐芝纶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税前),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税前)。一等奖1部,二等奖1-3部。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教材的作者由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
“徐芝纶力学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励办法》,设立“徐芝纶力学奖”,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徐芝纶力学奖”实施范围为:在力学教学教改、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力学界人士。 第三条 “徐芝纶力学奖”设一、二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徐芝纶力学奖”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2、中国力学学会或江苏力学学会会员。 3、从事力学领域的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学术造诣高,在教学教改、科研为生产服务方面成绩显著,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的中青年学者。 4、支持河海大学和江苏力学学会的学术活动,获奖后一年内,在河海大学或江苏力学界作学术报告或讲座1-2场。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由中国力学学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与江苏省力学学会推荐候选人,并填写“徐芝纶教育基金”候选人推荐表,报送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七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税前),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税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九条 获奖者由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
“徐芝纶力学奖学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水利、土木类等专业学生认真学习力学类课程和专业理论,根据《“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励办法》,设立“徐芝纶力学奖学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徐芝纶力学奖学金”实施范围为:已修主干课程中含三门以上力学类课程(多学时)专业的河海大学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已修学位课程中 含一门以上力学类课程(多学时)专业的河海大学全日制在读优秀硕士研究生;水利、土木专业的河海大学全日制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徐芝纶力学奖学金”设一、二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徐芝纶力学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本学历阶段未受过行政处分;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本科生在评选学年内,所学课程学分绩点在4.0以上,力学类课程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 3、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核心学术刊物(中情所期刊源、CSSCI)上正式发表力学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博士 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力学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可允许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 作者);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体魄。 凡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SSCI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优先推荐,并可适当降低成绩要求。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每学年,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各学院(系)组织对申报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初评,初评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八条 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人民币1000元。本科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5-7名;研究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3-5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学生由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徐芝纶教育基金评奖委员会。 “徐芝纶力学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河海大学力学学科、专业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素质,根据《“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励办法》,设立“徐芝纶力学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徐芝纶专项奖学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徐芝纶专项奖学金”实施范围为:河海大学力学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在读优秀研究生、三年级以上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 “徐芝纶专项奖学金”设一、二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徐芝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本学历阶段未受过行政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本科生在评选学年内,所学课程学分绩点在4.0以上; 3、硕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力学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 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力学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署名为河海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可允许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4、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凡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优先推荐,并可适当降低成绩要求。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每学年,徐芝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奖金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土木工程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徐芝纶教育基金”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土木工程学院组织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徐芝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徐芝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徐芝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奖金及名额。一等奖人民币1500元,二等奖人民币800元。一等奖1-3名,二等奖5—8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获奖者由徐芝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徐芝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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